重申女性公教員工有分娩或早產事實時,應請領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生育給付,除條件不符合公保請領條件者外,不得支給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
發佈日期 :
2018-10-30
最後更新日期 :
2018-10-30
主旨:重申女性公教員工有分娩或早產事實時,應請領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之生育給付,除條件不符合公保請領條件者外,不得支給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女性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者,不符合公保法第36條請領條件者,始得申請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如其已依公保法或勞保條例請領生育給付,則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三、若係公教員工配偶分娩或早產,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如其配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四、檢附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及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各乙份供參。
(縣府1071019府人給字第1074610085號函)
說明:
一、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女性公教員工分娩或早產者,不符合公保法第36條請領條件者,始得申請生活津貼之生育補助;如其已依公保法或勞保條例請領生育給付,則不得再請領生育補助。
三、若係公教員工配偶分娩或早產,其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如其配偶請領之金額較生育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四、檢附公教人員生育補助常見問題問答集及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各乙份供參。
(縣府1071019府人給字第107461008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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