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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東興國中

轉知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須製作筆錄、調解或出庭,得否公假等疑義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19-10-21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10-21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08年10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80383665號函辦理。
二、摘錄來函說明:上下班通勤屬教師日常執行職務前後之必要行為,宜視為執行職務之延伸,爰教師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致傷病而須休養或療治,或因此至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各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應司法機關傳喚出庭、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覆議(委員)會要求列席,其上下班途中之認定如符合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相關規定,且無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所定重大交通違規行為者,得由服務學校分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6款及第10款規定覈實核給公假。
三、檢附新竹縣政府及教育部函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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