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新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
發佈日期 :
2020-04-1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4-1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6條、第38條及第39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後,實務上有具辦理優惠存款權利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選擇請領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者,其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已扣減為0元之情形;或各實施期間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及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雖非為0元,惟其若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有請領一次養老給付金額,高於其各實施期間合計得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總額之可能。爰考量公立學校教職員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或選擇辦理優惠存款,因涉及當事人權益,應審慎評估後予以選擇。是為確認當事人是否選擇辦理優惠存款,教育部修正旨揭事實表,新增選擇「不拋棄」辦理優惠存款權利相關文字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又依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4614號函之規定,務必請退休人員審慎評估後作出選擇,一經本府審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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