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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東興國中

轉知: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

作者 : 人事助理員 發佈日期 : 2025-03-1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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