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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東興國中

轉知: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師培法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提敘(請於1141215前向本室提供相關資料)

作者 : 人事助理員 發佈日期 : 2025-10-13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0-13
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若本校教師符合本案情形,應於114年12月15日前向本室提供相關資料(原敘薪通知書、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證明、職前年資證明及服務成績優良證明等)以便報送教育局辦理改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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