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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東興國中

【教務處】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作者 : 註冊組 發佈日期 : 2025-11-06 最後更新日期 : 2025-11-11
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三、 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並且參加認證合格之縣民 。
四、 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該次認證測驗簡章所訂合格證書寄發日起 一 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十五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 學生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當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 切結書、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5.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或活期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6. 領據。
(二) 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如設籍於本縣原住民鄉鎮 尖石、五峰及關西 者, 於該次認證測驗簡章所訂合格證書寄發日起 一 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由鄉 鎮 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十五日內,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如戶籍設於非 屬 原住民鄉鎮者,於該次認證測驗簡章所訂合格證書寄發日起 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本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
1. 一般民眾申請書。
2. 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 當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當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 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或活期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或活期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6. 領據。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回全部獎勵金:
(一) 就同一語言別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就同一語言別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 同一語言別同一語言別已通過已通過中高等級認證以上,中高等級認證以上,其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本要點獎勵。
(三)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 已獲本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已獲本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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