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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立東興國中

【人事室】轉知: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商調或依第21條之1先派代理者,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作者 : 人事主任 發佈日期 : 2026-01-08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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