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110.01.19函-函轉行政院修正「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發佈日期 :
			 2021-01-22 
		
		
		
		
			最後更新日期 : 
			2021-03-19 
		
		
		
		
		
	
	
	
	 
		本要點主要修正摘要如下:
(一)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手人簽名。
(二)電子發票證明聯機關自行 下載列印者, 免由經手人簽名。
(三)各機關支付員工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支出,按給付類別編製各類 表單(或清冊),並非均有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項目之需要,爰為簡化結報作業,提升行政效能,刪除 第一項 職稱、等級之文字 。
	
	
	
(一)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應由經手人簽名。
(二)電子發票證明聯機關自行 下載列印者, 免由經手人簽名。
(三)各機關支付員工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等支出,按給付類別編製各類 表單(或清冊),並非均有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項目之需要,爰為簡化結報作業,提升行政效能,刪除 第一項 職稱、等級之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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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1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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